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纷纷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体来看,各地区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势必有利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还需搭建服务平台、拓宽供给渠道、健全保障机制,加快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实际需求出发,,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促使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不断完善,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让人民群众都享受到公共法律服务的成果,现提出如下见解。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是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发展,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
二是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管理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四是加大保障力度,推进制度建设,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科技保障。
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创新能力
党对新时代社会治理作了富有深刻内涵的表达,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行公共法律服务更应深刻把握“共建共治共享”的内涵,核心思想是以人民群众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导向。“共建”是基本要求,鼓励、引导、支持人民群众和各种力量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中来。“共治”是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阐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机制,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共享”是发展目标,要求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体现公平正义大致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完善相关立法,拓宽承接主体范围。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推行公共法律服务最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行为是通过《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进行规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系统性规定。各地应结合地方实践先制定地方层面的地方法规规章,再推进完善国家层面的法律体系,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地方经济、文化特点设置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法律服务,应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目前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法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现行法规的“双重管理体制”要求社会组织设立登记之前必须经过“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审核,无法找到愿意负责监管的“业务管理部门”,成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绊脚石。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应打破传统的双重管理体制,降低准入门槛,规定符合条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成立登记。二是具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资格条件。承接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律服务资格,提高法学专家、法学研究人员、律师占比,民族地区还应引入熟悉当地民风民俗的人员。三是公共法律服务承接主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明确公共法律服务范围
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是指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受制于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缺乏,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公共性。推行公共法律服务是为了满足不特定主体的需求,服务对象应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二是均等性。各地区人民都应平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大致相等,且在不对等的经济力量关系中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三是适应性。公共法律服务涉及众多主体利益,法律关系复杂,要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以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为重点,优先服务民族地区问题突出、涉及面广的事务,构筑重要的民生保障。
建立公共法律服务部门的协同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进行顶层设计,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政法各部门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和管理者,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在政府,活力在社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部门的协同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参与,要求公共法律服务部门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建立建全访调对接、公调对接、诉非对接等沟通衔接机制。
多层级协同模式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优化资源整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发挥系统效能,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由于各地纠纷往往具有同类矛盾多发、地域性强的特点,所在地区党委领导,政府组织统筹建立“一站式”预防解决平台,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组织为主,公证机关、仲裁机构、信访部门为辅,人民法院托底的多层级协同模式。协同模式的第一个层面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调解制度是“枫桥经验”的延续,核心在于“矛盾不上交”,依靠和发动群众解决纠纷,是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基础。第二个层面是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引入公证机关、仲裁机构、信访部门等公共法律服务力量协调参与,避免大量纠纷进入诉讼。第三个层面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并不是最坚强的防线,诉讼的对立性易使矛盾双方信任关系瓦解,使诉讼过程和结果产生负面影响。在初始阶段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一些苗头性的群体纠纷提前摸底,按照矛盾诱因、性质类别、事态发展预测、调处工作情况等要素有针对性地向相关部门通报反馈。各公共法律服务部门应运用联调连解的方式定期到纠纷多发地区统一处理相关纠纷,尽量从源头及时解决纠纷,形成整合各类资源的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为了防止公共法律服务偏离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大方面,建立一套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运行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竞争机制的制度、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和规范柔性公共服务行为的相关制度。公共法律服务的全面布局,为社会公众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渠道,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进一步缓解了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
作 者: 唐燕勤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商学部
(本文系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科研项目“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Y2018RSK02)阶段性成果。)
